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来了一起了解版权知识!

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的基础资源、创新的重要体现和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及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进程中,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显著。

版权一般也称为著作权,著作权是有期限地保护著作权人知识财产的权利。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权在一定期限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可自由使用。

著作权(版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自然人、企业商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协会等均可申请登记版权。

作为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明。在进行著作权转让、许可活动中作为权利证明。作为权利证明帮助后续维权。企业、个人竞争力的显示。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著作权,在我国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供人们欣赏、适用的作品,保护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情感和观点等内容本身;商标权保护的是用于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和不同商品的商品和服务标记;专利权保护的是发明创造。属于思想/观点内容范围,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2)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商标法不会保护在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上的两个相同的商标;专利法不保护主题内容相同的两个发明创造。

(3)权利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是自动生成的,创造完成就自动享有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都必须依法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授予合法申请人。

(4)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商标权内容包括专用权、禁止权、标示权、许可权、转让权等;专利权包括实施许可权、标示权、转让权等内容。

(5)权利保护期限不同: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除特殊作品外),如果是公民的作品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单位的作品则为发表后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从商标核准登记起计算,期满后可通过一定手续延伸保护期;专利权的保护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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