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登记制度的由来

我们知道著作权法律是源于印刷术发展,在宋朝时代对于印刷术是经过报批并且是不予许他人复制的。最早期,德国人古登堡采用金属活字印刷后,图书印刷成为产业迅速发展。

最早对印刷术的审批既是政府当局审查内容的要求,也是出于对印刷商投资保护以防止竞争的需要,“这项规章最初是以特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当时在英国,,作品只是出版商和印刷商相互争夺的对象。作者享有印刷或支配图书复制的权利。该法案规定,印刷商或书商,都可以通过民事转让,从作者那里获得出版某书的专有权。

在作者那里获得出版某书的专有权,有效期为14年,期满后如果作者仍在世,可以续展14年。在法律通过时已经出版的图书,其保护期则一次性定为21年。获得保护需履行手续,这些手续是指在“同业行会’的注册簿中登记书名,以及将该书存放9份,供各大学及图书馆使用。在注册簿上登记,即等于所有权的推定。”之后,著作权登记制度伴随着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产生。

在17至18世纪,英国、西班牙、法国、美国等国家相继颁布法律承认作者的复制权或将著作权范围扩大到表演权等。法国的著作权立法思想被某些学者认为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真正源泉。法国的法律带动了欧洲许多国家对著作权的承认。但此时,履行手续仍被认为是享受和行使权利的条件。比如受英国立法影响的美国,在1790年颁布的第一部联邦著作权法中确定对图书和地图给予保护,就应该制定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对于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著作权登记的内容,但是,我国多年来的实践表明,通过著作权登记记载的权利状态的原始信息,可以成为著作权人行使和维护权利时必要的初始证据,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保护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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